私募股权基金(FIP)

私人投资基金的规定与限制

私人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,除了其章程和内部规定以外,也遵守投资基金法18.815号法令第七章,以及与财政部1989年第864号最高法令中所规定投资基金条例相应的内容。
他们规定的限制之一是,如果超过49名参与者,或其中成员是由机构组成,例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,则他们必须遵守管理公共投资基金的规定,并且必须根据证券和保险监督局变更其章程,受其监察。

资产、项目以及其筛选

私人投资基金可以参与投资不同种类的资产,但具有房地产性质的或任何需其直接参入运营的项目除外。
换句话说,私人投资基金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企业,无论其发展阶段,债务,准备开发或正在开发的项目。
我们筛选并推广的资产组合,都属于非传统方式的能源生产领域,位于大型消费地区附近,并有可能将其生产传至分销网络。
风力和太阳能作为发电原力的项目,可支持的功率范围几乎涵盖整个发电规模(3兆、9 兆,甚至更多)。
各项目呈现不同程度的进展,有的尚处设计阶段有的已至发电环节,它们都有相应的法律和环境许可证,完成度也在60%和95%之间。

税收

私人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都不被视为第一类纳税人,也不需缴纳所得税,但出资人从投资活动中所获的利润所需付的税金将以预扣方式缴纳,而私人投资基金则是税收透明的机构。
换句话说,它们(私人投资基金)履行向第三方收税的职能,这第三方就是他们的出资人。
那些与基金业务无关,而被拒绝的费用,则需缴纳 35% 的单一税率。
如果基金开展的活动属于增值税征税类型,则管理公司必须负责征税。市政专利税,以及在货币信贷业务文件上征收印花税亦同。
从运营登记和其他法律义务的角度来看,他们必须遵守一般规则,即支付养老金,制定完整的会计账目和资产负债表,遵守行政要求,例如发起活动和采取税务统一登记 , 保留有监察局印章的账本,酌情进行月度或年度申报等。

私人投资基金参与者的税收

尽管它们不受第一类税的约束,但出资人从私人投资基金中所获得的利润,无论是否赎回,每年都会根据他们赚取的收入,产生35%的预扣年税。
此外,参与者必须为其在赎回或处置配额时获得的最高价值纳税,税率取决于纳税者所采用的税收制度及其来源国。
对于外国出资人,股息将被征收10%的单一所得税,无权抵免。
出售配额或赎回配额所产生的利润和股息也是如此,根据所获的最高价值征税,但有例外。

国家基金的支持

通过生产发展办公室(CORFO),国家为风险资本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信贷额度。这些基金向具有高增长潜力且处于发展阶段的公司提供融资。
该基金必须设立或将设立。
该计划全年有效,国家资助的信用额度相当于已支付或承诺给该基金资助的100%或200%。
信用额度的金额取决于资助对象的发展状况。
它是通过 CORFO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签署信贷额度项目协议来落实。
信用额度的利率与银行协会公布的、央行十年可调整证券的利率相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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